鄂水利規〔2010〕4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
代建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資工程實施“代建制”,現將《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代建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和建設階段的實施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或設施管理單位的制度。“代建制”是國家深化工程建設體制改革,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創新、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有效地控制 “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準)問題的重要舉措。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代建制”對于水利系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小型項目實施“代建制”,特別是在縣級及以下水利工程專業力量相對薄弱的地方實施,對項目法人或運行管理單位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為此,要求廳直屬單位要大力推進實施,各市、州、縣(市、區)及以下實施的項目每年應按一定的比例推進實施。
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省水利廳建設處聯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實施代建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在水利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后)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使用單位是指項目建設期間的項目法人或在建設期間行使項目法人職責的運行管理單位。
第三條 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本辦法實施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經營性水利項目以及搶險救災等特種項目,可不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按權限對實施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
第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大型項目代建單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監理甲級資質、水利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水利專業設計甲級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之一;
中、小型項目代建單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水利行業設計乙級資質及以上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之一;
(三)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類似工程設計或監理或施工業績和相應的建設管理能力;
(四)具有項目建設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
第六條 具備第五條規定之條件的單位,可向省水利廳提出代建資格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省水利廳向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代建資格備案證書。只有具備省水利廳頒發的代建資格備案證書的單位方可從事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工作。備案其他資格條件另行說明。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承擔項目代建業務:
(一)依法被責令停業的;
(二)近3年內承接的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
(三)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記錄的。
第八條 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代建服務費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招標確定具有代建資格備案證書的單位作為代建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招標,招投標活動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代建單位的業績、信譽、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項目代建管理大綱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標和保證措施等因素,擇優選擇代建單位。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水利工程項目可按此選擇代建單位,也可采取隨機抽取或委托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九條 代建單位選定后,使用單位應按項目代建招標文件的規定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俄椖看ê贤窇鞔_:代建的范圍,投資、質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履約保證方式,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代建合同須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以現金或者銀行保函形式為代建項目向使用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額為項目代建服務費的20%-30%。具體履約擔保方式和金額,應在項目代建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服務費目前暫在項目概算的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且不低于建設單位管理費的70%。代建管理費的支付階段及比例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對使用單位提出的未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內容以外的要求,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建設項目需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當由代建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項目審批程序報批。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變更的理由和依據,并提交相關的書面資料。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職責:
(一)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工程建設,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二)組織項目實施階段的施工監理、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并將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
(三)分別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并將簽訂的合同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備案,負責所簽合同履行的管理;
(四)辦理開工審批、質量監督申報等工程建設手續;
(五)按月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安全管理情況;
(六)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各項資料并予以歸檔,在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時一并移交給使用單位;
(七)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
(八)依照國家和省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代建期間的資金單獨建賬、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并接受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并嚴格按合同控制項目概算;
(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合同約定組織工程法人驗收,會同使用單位向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申請政府驗收;
(十)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會同使用單位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計和審核;
(十一)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職責:
(一)提出項目建設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標準,提供工程建設需要的資料;
(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以及代建項目周邊關系等工作;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四)負責籌措代建項目中的建設資金;
(五)負責選定代建單位的組織工作,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六)與代建單位簽訂廉潔協議書,執行廉政承諾制度;
(七)會同代建單位編制代建項目年度投資及基建支出預算計劃;
(八)參與有關合同的洽談和工程驗收;
(九)依照國家和省的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實施代建前期的資金單獨建賬、核算,協助代建設單位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十)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十一)參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的處理;
(十二)接受代建單位交付的資產并辦理接交手續。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使用資金,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使用計劃報使用單位審核,使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按規定程序撥付。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由代建單位向使用單位交付并辦理交付手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代建單位負責組織返工,直到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辦理交付手續后,項目竣工決算比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或者調整后的概算有節余或者基本相符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退還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代建項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資的,增加的金額應當用履約保證金補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補償。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計審核批復后,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代建單位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獎勵,即節余資金占合同金額的1-5%的,可獲得節余資金60%的獎勵;節余資金占合同金額的5-8%的,可獲得節余資金40%的獎勵,但節余資金最多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8%計取。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投資增加、工期延長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在代建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裝、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的;
(五)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裝、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轉讓代建業務的;
(七)擅自變更代建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的。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暫停項目執行,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違反代建合同約定,致使項目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裝、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擅自變更代建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的。
第二十二條 廳直單位投資的辦公樓、防汛大樓、培訓中心等非水利工程項目可參照此辦法實施代建制。
主題詞:水利工程 代建制△ 暫行辦法 通知
湖北省水利廳辦公室 2010年6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