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水利部
水建設〔2022〕346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在總結前期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自即日起在全國暫時調整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有關條款?,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暫時調整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第十六條第(三)項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條件中“監理單位已確定”的規定,取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條件中“監理單位已確定”的條件。
二、暫時調整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第十八條第一款關于在正式媒介發布招標公告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規定,在發布水利工程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時可同步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三、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
四、上述規定調整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情況,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水利部報告。
水利部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