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公布施行)
為全面推進水利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水利部部對現行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水利綜合經營管理規定》等6件規章,宣布《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等3件規章失效。
一、決定廢止的規章
1、水利綜合經營管理規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綜經〔1988〕7號發布)
2、水文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號發布,2005年7月8日經水利部令第25號修正)
3、鄉鎮供水水價核定原則(試行)(1991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財〔1991〕88號發布)
4、水利、水電工程設備成套和主要材料供應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號發布)
5、水利建設管理人才培養暫行規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號發布)
6、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號發布)
二、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
1、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電力部〔83〕水電水管字第3號發布)
2、水利、水電設備成套工作管理辦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號發布)
3、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項目管理辦法(暫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財〔1997〕70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