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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發布者:路達勝    瀏覽次數:640    日期:2017-12-08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已正式實施,現對2011年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保持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范圍,僅將所涉及的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系,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F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印發給你們,請在統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17年12月28日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附表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業*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發業

從業人員(X)

X≥200

20≤X<200

5≤X<20

X<5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業

從業人員(X)

X≥300

50≤X<300

10≤X<5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倉儲業*

從業人員(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郵政業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飲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營業收入(Y)

萬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說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2.附表中各行業的范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不包括鐵路運輸業;倉儲業包括通用倉儲,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谷物、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和其他倉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2)營業收入,工業、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目前執行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是2011年國家統計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同時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制定并頒布的。

        2017年6月30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正式頒布。8月29日,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7〕142號),規定從2017年統計年報和2018年定期統計報表起統一使用新分類標準。為此,我們對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是在2011年《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基礎上進行的,修訂延續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和結構框架,在保持適用范圍不變的情況下,依據標準由《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修改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并根據新舊國民經濟行業的對應關系,進行了行業所包含類別的對應調整。

       將交通運輸業中包括的“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修改為“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

      倉儲業所包括的行業中類,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調整為“通用倉儲,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谷物、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和其他倉儲業”。

 

相關附件

來源:國家統計局